法律主观: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审理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二审判决经宣判或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为了保证判决的公正、准确、合法,法律还规定了“ 审判监督程序 ”,即对的生效判决,如发现确有错误,可以通过进行再审予以纠正的程序。以 民事诉讼案 件为例,有以下情况,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l)由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提起。我国《 民事诉讼法 》第177条规定:“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因此,作出终审判决的,如发现已生效的判决确有错误,应依照法律规定决定进行再审,依法作出正确的判决。 (2)由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申请。《民事诉讼法》第17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或者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判决, 可以申请再审 。但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 符合法律规定 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人民 违反法定程序 ,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如不符合上述规定,审查后,应将予以驳回。当事人申请再审还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3)由有监督权的人民提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有权对人民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的情形时,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在实践中,民事 诉讼当事人 对生效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有权提出抗诉的人民提出申诉,由 审查 申诉是否符合条件,决定是否提出抗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人民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