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付首付婚后一人还贷不属于共同财产。
婚前首付由一方支付,产权登记在首付款支付一方名下,就算婚后是由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这项房产也属于首付款支付一方所有,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婚前首付以及婚后房贷都是以自己的财产支付的,房产更加不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综上所述,如果夫或者妻一方在婚前就已经购买了不动产,而且是以自己个人的财产支付首付款的,就算婚后是由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对于该项不动产,人民还是可以判处归于产权登记一方所有,但是另一方可以要求一定的金额的补偿。如果婚后更是由自己的个人财产偿还每月贷款的,该项房产更应该属于个人所有,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此时另一方并没有对房产的购得做出任何贡献,因此也没有权利主张自己对房产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