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相关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相关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经相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复议申请人如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一、如何确定行政复议的机关
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行层级监督的一个法定手段,因此在确定行政复议机关时,原则上是以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为原则,以原级管辖为例外。
二、具体的行政复议的机关
按照行政复议法律的规定,实践中,申请人可以依照以下情形来确定行政复议机关: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时,行政复议机关是该部门的本级或者是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2、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行政复议机关是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3、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以外的地方各级作为被申请人时,行政复议机关是上一级。
4、省、自治区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作为被申请人时,行政复议机关是该派出机关。
5、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被申请人时,行政复议机关仍然分别是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6、特定机关和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
(1)县级以上地方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是其行政复议机关。
(2)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作为被申请人时,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是其行政复议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时,其行政复议机关是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地方工作部门或者部门。
(4)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成为被申请人时,其行政复议机关是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5)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已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6)半垂直领导部门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视情况而定。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有些部门经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
(7)对区划调整或者自然资源的确权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省级是行政复议机关。区划调整或者对自然资源进行确权是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事情,由此也容易引发各式各样的矛盾,导致利害关系人不服该行为而经常提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