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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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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生的根据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缔结合同中基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而产生的责任,缔约一方当事人违背以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通知、说明、协力、忠实、照顾等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则只能产生于已生效的合同,对约定义务的违反,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2、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产生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包括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后,债务人开始履行义务,如对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此时才产生违约责任。

3、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是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

4、构成要件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当事人双方必须有缔约行为,即这种行为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

(2)当事人一方必须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的法定义务,即先合同义务;

(3)主观上必须当事人一方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4)客观上须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受到损失;

(5)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与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须有因果关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有一个,即违约行为。

5、责任形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只能是赔偿损失;违约责任中主要规定了如下几种责任形式:

①继续履行;

②采取补救措施;

③赔偿损失;

④支付违约金;

⑤定金罚则。

6、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他方的缔约过失而导致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费用的支出,也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当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的某种应得到的机会;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履行利益的损失,即合同成立且生效后,而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损失,履行利益赔偿的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合同完全履行时的状态。

7、免(减轻)责事由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没有免责事由,在缔约过程中只有双方人存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才存在减轻责任的可能;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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